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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簡介:
王某與羅某某系夫妻關系,二人婚后在老家修建私房二層,建筑面積為181.147平方米,于2002年5月21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。2003年9月25日陳某經中間人拾某某、唐某某介紹與王某簽訂了購房協議書,王某將此房以10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陳某。協議簽訂后,陳某分兩次付給王某56000元,但房屋一直未交付。羅某某知道王某私自賣房后,提出異議,導致雙方發(fā)生糾紛。2003年10月20日,陳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,要求王某繼續(xù)履行協議。后王某之妻羅某某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,要求法院確認該購房協議無效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原、被告及第三人訴爭之房屋為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共有,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,承擔共同的義務。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(xù)期間,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,應為無效。法院遂判決原被告所簽訂的購房協議無效,被告王某返還原告陳某所付房款56000元及相應利息。
點評:
這是一起典型的單方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。被告王某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出售給原告陳某,雖然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,但未有該房屋的共有人羅某某的簽名。據此可以看出,被告王某明知所處分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,在未征得共有人羅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該房屋,事后也未征得共有人羅某某的追認,其處分行為應為無效。我國法律規(guī)定,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,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,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,雙方都有過錯的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據此,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簽訂協議后,原告陳某已將購房款56000元交付給被告王某,王某應予返還。